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 62 年 01 月 13 日)
第10條
各地區支付處三等處置秘書一人,科長二人,主任一人,稽核一人或二人 ,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五人至十人,辦事員二人至四人,職位 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至六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