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 62 年 01 月 13 日)
第7條
各地區支付處置處長一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綜理處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職員;一等處置副處長一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輔助 處長處理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