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軍車駕駛執照 ( 105 年 08 月 05 日)
第4條
駕駛軍車,必須持有軍車駕駛執照,其駕駛車種範圍如下:

一、持有小型車執照者,得駕駛各型指揮車、小客車、客貨兩用車、小貨 車、巡邏車、救護車及其他同噸位之軍用輪型車輛。

二、持有載重車、特種車執照者,得駕駛各型軍用載重車、輪型特種車、 大貨車及其以下各型軍用車輛。

三、持有大客車執照者,得駕駛軍用大客車及其以下各型軍用輪型車輛。

四、持有聯結車執照者,得駕駛軍用聯結車及其以下各型軍用輪型車輛。

五、持有機器腳踏車執照者,以駕駛軍用牌照之機器腳踏車為限。

第5條
志願役軍官、士官、志願士兵持有軍用汽車駕駛執照者,得依國防部之規 定,按持照車種及年資,於退伍時申請退役換照證明或准考證明。

前項申請作業程序如下:

一、退伍之志願役軍官、士官、志願士兵:

(一)申請換照或准考證明應檢附退伍令(或退伍行政命令)影本、軍用 汽車駕駛執照、民用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完成體檢)及回郵信封 。但資料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時間:退伍前三十日至退伍生效日起四十五日內,向原屬單位 申請。

二、原屬單位:

(一)通知退伍之志願役軍官、士官、志願士兵於退伍前二個月,辦理退 役換照證明或准考證明之申請。

(二)受理換照申請後,應循行政系統,呈報國防部指定之駕照考管單位 處理。

三、駕照考管單位:

(一)律定前款第二目之呈報時限,但不得逾六十日。

(二)收受前款第二目之呈報後,應於十四日內,將申請資料,併同軍用 駕照管理卡,函送陸軍司令部。

四、陸軍司令部:應於收件後十四日內,完成資料審核及寄發換照證明或 准考證明。

義務役軍官、士官、士兵申請退役換照證明,由陸軍司令部運用國軍駕照 管理資訊系統依退伍日期管制,於退伍前三個月按持照年資主動列印退伍 換照證明或准考證明,寄發退員所屬之駕照考管單位審查後轉發,於退伍 當日領取。

退伍軍官、士官、士兵接獲換照證明或准考證明後,應於退伍生效日起一 年內,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換發民照或應考。

退伍軍官、士官、士兵逾期申請者,不得請求補發換照證明或准考證明。

前項逾期係單位缺失造成者,得請求換照證明或准考證明。但仍應於退伍 生效日起一年內,持換照證明或准考證明,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換發民照 或應考。

第6條
應徵、召服役人員持有民間汽車駕駛職業執照者,免試換發相同車種之軍 車駕駛執照,其持有民間普通汽車駕駛執照者,經甄試合格後,換發相同 車種之軍車駕駛執照。 奉准回役或再應召服役之官兵,其停役或退伍期間未滿一年者,憑發給之 駕駛證明文件,換發相同車種之軍車駕駛執照,停役或退伍逾一年以上者 ,須經考試及格始准發照。

第7條
軍車駕駛執照製發、考驗、換補、轉移等作業程序,由陸軍司令部協調有 關單位研訂後,報請國防部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