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軍車駕駛執照 ( 105 年 08 月 05 日)
第4條
駕駛軍車,必須持有軍車駕駛執照,其駕駛車種範圍如下:

一、持有小型車執照者,得駕駛各型指揮車、小客車、客貨兩用車、小貨 車、巡邏車、救護車及其他同噸位之軍用輪型車輛。

二、持有載重車、特種車執照者,得駕駛各型軍用載重車、輪型特種車、 大貨車及其以下各型軍用車輛。

三、持有大客車執照者,得駕駛軍用大客車及其以下各型軍用輪型車輛。

四、持有聯結車執照者,得駕駛軍用聯結車及其以下各型軍用輪型車輛。

五、持有機器腳踏車執照者,以駕駛軍用牌照之機器腳踏車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