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軍車駕駛執照 ( 105 年 08 月 05 日)
第6條
應徵、召服役人員持有民間汽車駕駛職業執照者,免試換發相同車種之軍 車駕駛執照,其持有民間普通汽車駕駛執照者,經甄試合格後,換發相同 車種之軍車駕駛執照。 奉准回役或再應召服役之官兵,其停役或退伍期間未滿一年者,憑發給之 駕駛證明文件,換發相同車種之軍車駕駛執照,停役或退伍逾一年以上者 ,須經考試及格始准發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