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員生入學由各校訂定召訓或考選計畫及招生簡章,報請權責機關核定後
辦理。
經召訓或考選錄取之學員生,應於公告或通知所定期限報到入學,逾期取
消入學資格。但因特殊事故,經檢附有效證明者,得准予延期入學;其延
期時限,由各校於招生簡章及學則中訂定。
學員生入學得採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或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
明等方式行之。
具中等學校以上學歷,經招生錄取者,得入各校常備士官班、預備士官班
或同等班隊就讀。
具大學以上學歷,經招生錄取者,得入各校常備軍官班、預備軍官班或同
等班隊就讀。
學員生入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但大陸地
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香港
、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二、合於招生簡章所定體格檢查標準者。
入學前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或受強制
戒治、觀察勒戒之保安處分裁判確定者,不得入學。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
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二項規定報考者,於入學前查證屬實,取消入學資格。
學員生入學時,須依各校規定,填具入學志願書、保證書及繳驗有關文件
。
學員生報到後,各校得視需要實施學前教育或訓練。
各校軍事養成教育班隊錄取之學生,須參加新生入伍訓練 (以下簡稱新生
訓練) ,未完成新生訓練者,取消入學資格。但曾完成與錄取班隊同等級
之新生訓練,經各校核准免訓者,不在此限。
各教育班次學員生之修業期限及應完成之學 (術) 科、軍事學 (術) 科、
實習訓練、軍事訓練、體能訓練、戰技測驗等之科 (項) 目、時數及成績
標準,應於各班次教育計畫內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