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入學、修業期限 ( 105 年 10 月 12 日)
第8條
學員生入學由各校訂定召訓或考選計畫及招生簡章,報請權責機關核定後 辦理。

經召訓或考選錄取之學員生,應於公告或通知所定期限報到入學,逾期取 消入學資格。但因特殊事故,經檢附有效證明者,得准予延期入學;其延 期時限,由各校於招生簡章及學則中訂定。

第8-1條
學員生入學得採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或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 明等方式行之。

第8-2條
具中等學校以上學歷,經招生錄取者,得入各校常備士官班、預備士官班 或同等班隊就讀。

具大學以上學歷,經招生錄取者,得入各校常備軍官班、預備軍官班或同 等班隊就讀。

第8-3條
學員生入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但大陸地 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香港 、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二、合於招生簡章所定體格檢查標準者。

入學前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或受強制 戒治、觀察勒戒之保安處分裁判確定者,不得入學。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 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二項規定報考者,於入學前查證屬實,取消入學資格。

第9條
學員生入學時,須依各校規定,填具入學志願書、保證書及繳驗有關文件 。

第10條
學員生報到後,各校得視需要實施學前教育或訓練。

各校軍事養成教育班隊錄取之學生,須參加新生入伍訓練 (以下簡稱新生 訓練) ,未完成新生訓練者,取消入學資格。但曾完成與錄取班隊同等級 之新生訓練,經各校核准免訓者,不在此限。

第11條
各教育班次學員生之修業期限及應完成之學 (術) 科、軍事學 (術) 科、 實習訓練、軍事訓練、體能訓練、戰技測驗等之科 (項) 目、時數及成績 標準,應於各班次教育計畫內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