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入學、修業期限 ( 105 年 10 月 12 日)
第8-3條
學員生入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但大陸地 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香港 、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二、合於招生簡章所定體格檢查標準者。

入學前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或受強制 戒治、觀察勒戒之保安處分裁判確定者,不得入學。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 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二項規定報考者,於入學前查證屬實,取消入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