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入學、修業期限 ( 105 年 10 月 12 日)
第10條
學員生報到後,各校得視需要實施學前教育或訓練。

各校軍事養成教育班隊錄取之學生,須參加新生入伍訓練 (以下簡稱新生 訓練) ,未完成新生訓練者,取消入學資格。但曾完成與錄取班隊同等級 之新生訓練,經各校核准免訓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