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教務 ( 91 年 12 月 31 日)
第7條
補習及進修教育以在營教學方式為主,函授及網路教學為輔,其方式如下 :

一、在營教學:以各分班實施之。由單位主官遴選對相關課程有素養之幹 部擔任教官,輔導學員自修研讀教材及撰寫作業。各分班每月最少召 集所屬學員實施課程研討一次,時間不得少於兩小時。

二、函授教學:班本部依各學級學期進度,每月將作業及各科講義函寄學 員,學員應按時撰寫作業寄回。學員並得以信函、電子郵件及電話就 學科問題就教授課教師。

三、網路教學:班本部應適時將教務、授課、考試有關資訊及作業解答等 公告於國防部網站,以利學員上網查閱及吸收教務資訊。

第8條
高級中學班及國民中學班之教師 (官) ,由班本部敦聘中正國防幹部預備 學校及陸軍高級中學各相關學科教師 (官) 擔任;國民小學班教師,委請 教育部協調國民小學之教師擔任。聘任之教師負責編撰講義教材及評閱作 業。

第9條
國民中學班及國民小學班之教材,採教育部編訂之教科書,另由班本部編 印函授講義教材補充之。

高級中學班之教材,由班本部敦聘之學科教師,參酌相關高中級教材,編 印函授講義教材,以供學員學習使用。

第10條
學員應自費購買教材,以利課業研讀及作業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