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教務 ( 91 年 12 月 31 日)
第8條
高級中學班及國民中學班之教師 (官) ,由班本部敦聘中正國防幹部預備 學校及陸軍高級中學各相關學科教師 (官) 擔任;國民小學班教師,委請 教育部協調國民小學之教師擔任。聘任之教師負責編撰講義教材及評閱作 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