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海上使用 ( 95 年 12 月 12 日)
第30條
海軍艦艇應懸掛國旗 (海軍旗) ,非海軍所屬之國軍艇船亦應懸掛國旗。

第31條
軍艦在停泊中,應於上午八時至日沒時,懸掛國旗 (海軍旗) 於艦尾旗桿 及艦首旗於艦首旗桿,且應同時升降。兩艘以上軍艦停泊同一港口時,其 升降旗之時間,依資深官所在之軍艦為準。

第32條
軍艦停泊中,如有他國軍艦出、入港時,雖在上午八時以前日沒以後,亦 應懸掛國旗 (海軍旗) 。

第33條
依照前條規定懸掛國旗 (海軍旗) 時,如在上午八時以前,應於七時五十 五分將國旗 (海軍旗) 暫時降下,至八時再行懸掛。

第34條
軍艦在航行,應於主桅斜桁懸掛國旗 (海軍旗) 。

第35條
舢舨或汽艇離本艦時,懸掛國旗 (海軍旗) ,但在本國境內,除下列各款 規定外,無須懸掛:

一、關於儀式敬禮時。

二、與外國艦船交際接洽時。

三、在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時限外,訪候外國艦船時。

第36條
總統蒞臨軍艦時,雙桅艦懸統帥旗於主桅頂,單桅艦懸於桅頂,乘汽艇或 舢舨時,懸於汽艇或舢舨之首。統帥旗已懸於桅頂,如因其他慶典,必須 在該處同時懸國旗 (海軍旗) 時,統帥旗居國旗 (海軍旗) 之左,如為外 國國旗,則居其右。

第37條
對外國元首、皇儲,適用前條之規定懸該國國旗。

第38條
國防部部長、參謀總長蒞臨時,雙桅艦懸其官職旗於主桅頂,單桅艦懸於 桅頂,乘汽艇或舢舨時,懸於汽艇或舢舨之首。

第39條
海軍司令及海軍上將蒞臨雙桅軍艦時,懸其官職(官階)旗於主桅頂,中 將以下海軍將官及海軍戰隊長蒞臨軍艦時,其官階旗及海軍戰隊長旗懸於 前桅頂。

前項長官蒞臨單桅軍艦時,其官職(官階)旗懸於桅頂,乘汽艇或舢舨時 ,懸於汽艇或舢舨之首。

第40條
總統、國防部部長、參謀總長、海軍司令蒞臨軍艇時,其所乘汽艇或舢舨 之統帥旗(官職旗)降下時,本艦即將統帥旗(官職旗)懸掛,其離艦時 ,視其所乘汽艇或舢舨之統帥旗(官職旗)懸掛後,本艦即將其統帥旗( 官職旗)降下。

第41條
凡有指揮權之海軍將官,蒞臨軍艦,於其所乘汽艇或舢舨之官階旗降下時 ,本艦即將其官階旗懸掛,其離艦時,視其所乘汽艇或舢舨之官階懸掛後 ,本艦即將其將其官階旗降下,如係訪候性質者,本艦無須懸掛。

第42條
兩艘以上之軍艦同泊一港灣,而無司令在該港灣時,資深艦長應懸海軍資 深軍官於主桅右舷橫桁。

第43條
海軍艦艇,執行海道測量任務時,懸海軍海道測量艦艇桅旗於執行任務之 一側橫桁,如兩側同時執行任務時,則懸於桅頂。

第44條
長旒為該艦艦長之旗,應懸於主桅頂或單桅艦之桅頂,每一現役軍艦均應 懸掛長旒,唯當有指揮權之長官蒞艦懸掛其官職 (官階) 旗時,始可免懸 。

第45條
艦長因公乘汽艇或舢舨往他處或至外國軍艦訪候時,懸掛長旒於舢舨或汽 艇之首。

第46條
當值艦,懸當值旗於前桅橫桁。

第47條
軍艦應僅懸掛官職 (官階) 旗一面,如有應懸旗之長官二人以同在一艦時 ,僅懸官職較高或較資深者之官職 (官階) 旗,但海軍資深軍官旗與長旒 可同時懸。

第48條
同一桅頂,應懸二面以上之旗者,得同時並懸。

第49條
凡施放禮砲懸旗時,先將旗捲疊升至桅頂與禮砲同時展發。

第50條
軍艦停泊中,由艦首至艦尾,沿各桅頂列懸各式旗幟,並於各桅頂懸掛國 旗 (海軍旗) 者為全艦飾,僅於各桅頂懸掛國旗 (海軍旗) 者為艦飾。但 對於外國大典行全艦飾時,應懸掛該國國旗 (海軍旗) 於主桅頂或單桅艦 之桅頂,對一國以上之慶典行全艦飾時,應於主桅頂或單桅艦之桅頂同時 懸掛各該國之國旗 (海軍旗) ,懸掛時自右至左,依國名字首英文字母之 順序排列。

第51條
行全艦飾時,各桅頂懸國旗 (海軍旗) ,依左列之規定:

一、如桅頂已懸統帥旗,則國旗 (海軍旗) 應併懸之,且居於其右,對外 國慶典,則該外國海軍旗,應居於我統帥旗之左。

二、如已有官職 (官階) 旗懸於前桅頂或單桅艦之桅頂時,應移至右舷橫 桁,而於該桅頂懸國旗 (海軍旗) ,對外國慶典時亦同。

三、官職 (官階) 旗如懸於主桅頂,應移至前桅頂,對外國慶典時亦同。

第52條
本艦行全艦飾時,其所在水上之舢舨及汽艇,均應懸掛國旗 (海軍旗) 。

第53條
遇左列慶典節日,軍艦應行全艦飾,如值疾風暴雨時,以艦飾代之或全行 省略。

一、國慶日。

二、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三、國父誕辰紀念日。

四、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五、軍人節日。

六、向總統致敬之日。

七、向外國元首、皇儲致敬之日。

八、依命令行全艦飾之節日 (含本艦艦慶) 。

第54條
前條所列之慶典,如我國軍艦與外國軍艦同泊一港灣時,所在海軍資深官 ,應於前一日派遣所屬軍官通知各外國海軍資深官,如我國軍艦在外國港 灣時,應通知其所在地地方官,如該地駐有我國外交官者,應先通知該外 交官轉達之。

對曾致敬之外國軍艦及砲台,應於次日派遣軍官致謝;國內港灣僅有外國 軍艦停泊時,應由該地方官派員施行前列各項事宜。

第55條
對外國慶典,軍艦應行全艦飾時,規定如左:

一、我國軍艦與外國軍艦同泊於我國各港灣,值逢該國之慶典時。

二、我國軍艦泊駐外國港灣,值逢該國之慶典時。

三、我國軍艦泊駐外國,與第三國軍艦同泊一港灣,值逢該艦本國之慶典 時。

前項各款,應俟對方正式通告後舉行全艦飾,但當我國軍艦入港之際適值 外國慶典,見其軍艦均行全艦飾時,雖未接獲通知,亦得逕行全艦飾。

第56條
全艦飾之懸掛及下降時間,同第三十一條規定,但因外國慶典而行全艦飾 時,其升降時間,依該國所定行之。

第57條
軍艦行全艦飾,當航行時,即改行艦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