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規則  點閱召集 ( 103 年 09 月 25 日)
第36條
點閱召集區分如下:

一、後備部隊點閱召集。

二、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

前項召集其範圍、人數及時、日,由國防部訂定年度點閱召集計畫,下達 各司令部實施。

第37條
後備部隊點閱召集之準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所定年度點閱召集計畫,就列管後備軍 人狀況,訂定年度後備部隊點閱召集計畫,下達各地區後備指揮部、 縣市後備指揮部,副本送國防部。

二、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後備部隊點閱召集計 畫,訂定地區後備指揮部年度後備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計畫,下達縣市 後備指揮部。

三、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後備部隊點閱召集計 畫及地區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後備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計畫,訂定年度 後備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規定,分送相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 分局及鄉(鎮、市、區)公所,並副知相對之警察局。

第38條
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之準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司令部:依國防部年度點閱召集計畫,訂定年度點閱召集計畫,律 定召集梯次、時間、地點、人數,下達各召集部隊,副本送國防部及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年度點閱召集計畫,並參考各司令部所 定年度點閱召集計畫,訂定年度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計畫,下達地 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副本送國防部及各司令部。

三、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 集計畫,就年度軍隊動員計畫要員充足狀況,訂定年度三軍動員部隊 點閱召集實施計畫,下達縣市後備指揮部,副本送召集部隊。

四、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 集計畫及地區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計畫, 訂定年度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規定。

五、召集部隊:依各司令部所定年度點閱召集計畫,主動協調相關地區後 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就召集事務所開設及點驗或校閱等事項 ,訂定年度點閱召集實施計畫,下達所屬各實施部隊。

第39條
後備部隊點閱召集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縣市後備指揮部:

(一)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點閱召集時程,決定實施點閱召集之時、 日,報請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核備,並副知相對直轄市、縣(市)政 府、警察局及鄉(鎮、市、區)公所。

(二)年度重大演訓之點閱召集,於點閱召集日十四前,將點閱召集令送 交有關警察分局。

二、警察分局:接到前款第二目點閱召集令後,依縣市後備指揮部所定年 度後備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規定,將召集令分送有關分駐所、派出所, 並督導其將召集令於召集日十日前交付完畢。

前項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訓計畫外,以郵遞送達方式送交應召員; 無法投遞者,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造冊送交警察分局辦理交付作業。

第40條
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召集梯次於點閱召集實施之日十四日前,將屬年 度重大演訓之點閱召集實施計畫表及點閱召集令送交有關警察分局, 並將點閱召集實施計畫表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及召集 部隊。

二、警察分局:接到年度重大演訓點閱召集令後,即分送有關分駐所、派 出所,並督導其將召集令於召集實施之日十日前交付完畢。

前項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訓計畫外,以郵遞送達方式送交應召員; 無法投遞者,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造冊送交警察分局辦理交付作業。

第41條
點閱召集點閱官,除由上級單位派定外,應由各該縣市後備指揮部指揮官 、部隊長或其指派之適當人員擔任。

第42條
點閱召集應召員,因故申請免除本次召集,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點閱召集時,應召員應至指定部隊報到受點。但後備部隊實施點閱召集時 ,應召員如因旅行、外出謀生或其他事故離開戶籍地時,得向暫住地之縣 市後備指揮部申請代點,受理代點之縣市後備指揮部,應於事後將其資料 移送戶籍地之縣市後備指揮部。

第43條
點閱召集之解除,由點閱官以口頭宣布解除召集命令。

第44條
點閱召集於軍事無妨礙時,得以通訊核對專長及基本資料之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