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規則  點閱召集 ( 103 年 09 月 25 日)
第40條
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召集梯次於點閱召集實施之日十四日前,將屬年 度重大演訓之點閱召集實施計畫表及點閱召集令送交有關警察分局, 並將點閱召集實施計畫表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及召集 部隊。

二、警察分局:接到年度重大演訓點閱召集令後,即分送有關分駐所、派 出所,並督導其將召集令於召集實施之日十日前交付完畢。

前項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訓計畫外,以郵遞送達方式送交應召員; 無法投遞者,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造冊送交警察分局辦理交付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