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報到列管 ( 104 年 11 月 16 日)
第12條
離營歸鄉之後備軍人,應於離營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含回鄉旅程實際所需 時間)攜帶離營證件、離營報到憑證卡乙份、本人印章及國民身分證等, 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歸鄉報到。

前項離營歸鄉之後備軍人,於離營前應將戶籍地址填入離營報到憑證卡, 如須遷徙時,應完成戶籍遷入登記後,再辦理歸鄉報到。

第13條
離營歸鄉之後備軍人報到時,有關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鄉(鎮、市、區)公所:

(一)依離營後備軍人所持之離營證件、離營報到憑證卡乙份,核對國民 身分證無誤後,在其離營證件背面加蓋已報到章戳及日期,並收繳 離營報到憑證卡。

(二)當日依離營報到憑證卡資料完成列管後,以戶、役政資訊系統更新 戶政事務所戶籍資料之役別欄,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在 離營人員名冊或零星離營人員名冊上加蓋已報到章戳。另於三日內 將列管通報表及離營報到憑證卡各乙份,送縣市後備指揮部處理。

(三)在其他鄉(鎮、市、區)公所徵(召)集服役者,應於報到後三日 內通知其原徵(召)集地鄉(鎮、市、區)公所及縣市後備指揮部 登記備查。

(四)對遺失離營報到憑證卡之後備軍人,應就其相關資料,由當事人補 建乙份受理報到。

二、戶政事務所:每日列印鄉(鎮、市、區)公所對戶政事務所通報清單 。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鄉(鎮、市、區)公所報到列管通報資 料後,應管制鄉(鎮、市、區)公所對未報到者之追蹤處理。

四、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鄉(鎮、市、區)公所報到列管通報表與離營 報到憑證卡後,應完成待報到檔資訊,並核對兵籍資料,完成報到列 管作業,另在離營人員名冊或零星離營人員名冊加蓋已報到章戳及處 理日期,新增主檔列管,如尚未收到兵籍資料,亦應先行依離營報到 憑證卡資料新增列管,俟收到兵籍資料後再核對校正。

前項列管後備軍人,如屬將級軍官,鄉(鎮、市、區)公所應將報到列管 通報表及離營報到憑證卡送縣市後備指揮部層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處理。

第14條
離營歸鄉報到之後備軍人,已逾規定時限仍未報到者,其管制、查詢、催 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鄉(鎮、市、區)公所接獲離營人員名冊、零星離營人員名冊後,參 照梯次交接名冊,對已離營逾十五日尚未辦理歸鄉報到者,應即向其 家屬查詢,如尚未離營歸鄉,應函知縣市後備指揮部查詢,如確已離 營歸鄉,應即填發催辦報到通知書催促報到,經催辦後逾十日仍未報 到者,應造具後備軍人離營歸鄉逾期未報到人員名冊,連同催辦報到 通知書回執,函送縣市後備指揮部依法處理,並報直轄市、縣(市) 政府備查。

二、縣市後備指揮部接到鄉(鎮、市、區)公所函查未離營歸鄉案件時, 應循序依後備中心主檔及役男查詢檔實施整批查詢,並於十日內將查 詢情形函復。對已離營歸鄉經催促報到仍未報到者,應依鄉(鎮、市 、區)公所造送之後備軍人離營歸鄉逾期未報到人員名冊,按妨害兵 役治罪條例規定移送法辦。

前項第二款後備軍人依法移送法辦時,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其兵籍資料,提 供離營報到憑證卡影本乙份,函送鄉(鎮、市、區)公所逕為登記列管, 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後備軍人如離營歸鄉後去向不明者,應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追查期間以 事故管制,待查獲後依第一項催辦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