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
離營歸鄉報到之後備軍人,已逾規定時限仍未報到者,其管制、查詢、催
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鄉(鎮、市、區)公所接獲離營人員名冊、零星離營人員名冊後,參
照梯次交接名冊,對已離營逾十五日尚未辦理歸鄉報到者,應即向其
家屬查詢,如尚未離營歸鄉,應函知縣市後備指揮部查詢,如確已離
營歸鄉,應即填發催辦報到通知書催促報到,經催辦後逾十日仍未報
到者,應造具後備軍人離營歸鄉逾期未報到人員名冊,連同催辦報到
通知書回執,函送縣市後備指揮部依法處理,並報直轄市、縣(市)
政府備查。
二、縣市後備指揮部接到鄉(鎮、市、區)公所函查未離營歸鄉案件時,
應循序依後備中心主檔及役男查詢檔實施整批查詢,並於十日內將查
詢情形函復。對已離營歸鄉經催促報到仍未報到者,應依鄉(鎮、市
、區)公所造送之後備軍人離營歸鄉逾期未報到人員名冊,按妨害兵
役治罪條例規定移送法辦。
前項第二款後備軍人依法移送法辦時,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其兵籍資料,提
供離營報到憑證卡影本乙份,函送鄉(鎮、市、區)公所逕為登記列管,
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後備軍人如離營歸鄉後去向不明者,應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追查期間以
事故管制,待查獲後依第一項催辦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