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報到列管 ( 104 年 11 月 16 日)
第12條
離營歸鄉之後備軍人,應於離營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含回鄉旅程實際所需 時間)攜帶離營證件、離營報到憑證卡乙份、本人印章及國民身分證等, 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歸鄉報到。

前項離營歸鄉之後備軍人,於離營前應將戶籍地址填入離營報到憑證卡, 如須遷徙時,應完成戶籍遷入登記後,再辦理歸鄉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