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
離營歸鄉之後備軍人報到時,有關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鄉(鎮、市、區)公所:
(一)依離營後備軍人所持之離營證件、離營報到憑證卡乙份,核對國民
身分證無誤後,在其離營證件背面加蓋已報到章戳及日期,並收繳
離營報到憑證卡。
(二)當日依離營報到憑證卡資料完成列管後,以戶、役政資訊系統更新
戶政事務所戶籍資料之役別欄,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在
離營人員名冊或零星離營人員名冊上加蓋已報到章戳。另於三日內
將列管通報表及離營報到憑證卡各乙份,送縣市後備指揮部處理。
(三)在其他鄉(鎮、市、區)公所徵(召)集服役者,應於報到後三日
內通知其原徵(召)集地鄉(鎮、市、區)公所及縣市後備指揮部
登記備查。
(四)對遺失離營報到憑證卡之後備軍人,應就其相關資料,由當事人補
建乙份受理報到。
二、戶政事務所:每日列印鄉(鎮、市、區)公所對戶政事務所通報清單
。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鄉(鎮、市、區)公所報到列管通報資
料後,應管制鄉(鎮、市、區)公所對未報到者之追蹤處理。
四、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鄉(鎮、市、區)公所報到列管通報表與離營
報到憑證卡後,應完成待報到檔資訊,並核對兵籍資料,完成報到列
管作業,另在離營人員名冊或零星離營人員名冊加蓋已報到章戳及處
理日期,新增主檔列管,如尚未收到兵籍資料,亦應先行依離營報到
憑證卡資料新增列管,俟收到兵籍資料後再核對校正。
前項列管後備軍人,如屬將級軍官,鄉(鎮、市、區)公所應將報到列管
通報表及離營報到憑證卡送縣市後備指揮部層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