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管理經營辦法  ( 105 年 01 月 05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屬農場應依企業管理方式 經營,以達成自給自足目標。

第3條
農場經營之事項如下:

一、農作物、森林、畜禽、水產、種苗等動、植物產銷事項。

二、觀光遊憩及休閒農業等相關事項。

第4條
農場採直接管理與經營方式。但為改良生產、提高土地利用或增加收益, 得就經營事項提供部分土地或設施,以委託經營方式辦理。

第5條
農場之經營,應將經營標的、經營方式、產品銷售、預期效益、工作進度 及經費預算等,納入業務計畫與年度預算,並循預算程序辦理。

第6條
農場經營事業,以使用場部保留土地為原則。

第7條
農場經營資金不足時,得報請本會核貸。如向金融機構貸款時,應先報本 會核准後辦理。

第8條
農場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並建立完整之內部控制管理及內部稽徵制度,報 本會核備。

第9條
農場之各項固定資產及物料之採購,應按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各項固定 資產應有效運用、保管、維護及攤提折舊。

第10條
為確保正常經營,對各種災害如風災、水災、旱災、農作物病蟲害及禽畜 疫病等災害,均應採取預防措施,以減少損失。

第11條
農場應訂定農產品產銷作業流程及銷售計畫,並成立銷售小組,配合市場 機制訂定售價,定期檢討;產品收、銷數量,每天應由主辦單位及會計人 員登帳,不得逾期。

第12條
農場辦理觀光遊憩及休閒農業,應訂定「遊憩區經營管理要點」,報本會 核定後據以辦理。

第13條
農場對委託經營案件,應定期查核。

第14條
農場應於年度終了,將全年之經營成果彙編併入年度決算書表達,依規定 期限陳報本會。

第15條
農場之經營收支如有賸餘,依預算法第八十五條分配項目辦理;至達到解 繳投資報酬及核發營運獎金要件者,依本會所屬農場營運獎金支給要點辦 理。

第16條
本會應對所屬農場每年辦理考核。

第1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