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業務及監督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20條
國防部對本院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十年期國防科技發展構想與五年期國防科技研究、應用及產製計畫之 核定。

二、規章、年度營運(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 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財務及國家機密保護狀況之檢查。

四、營運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之遴選及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院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 善、停止執行或為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國防部應要求本院參加與國防科技研究、應用與產製作業相關之重大建軍 規劃會議,並得視建軍構想與兵力整建計畫之規劃情形,頒布國防科技發 展之指導。

本院應依前項之指導,擬具十年期國防科技發展構想與五年期國防科技研 究、應用、產製計畫及年度營運計畫、預算。

第21條
國防部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院之績效 評鑑。

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院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院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院經費核撥之建議。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22條
本院應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指導,每四年訂定十年期國防科技發展 構想與每年訂定五年期國防科技研究、應用及產製計畫,並報請國防部核 定。

本院應訂定年度營運(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國 防部備查。

第23條
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本院應將營運成果及收支決算報告,委託會計 師查核簽證,提交董事會審議,並經監事通過後,報請國防部備查,及送 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國防部或其他相關機關 為必要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