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業務及監督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22條
本院應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指導,每四年訂定十年期國防科技發展 構想與每年訂定五年期國防科技研究、應用及產製計畫,並報請國防部核 定。

本院應訂定年度營運(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國 防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