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業務及監督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23條
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本院應將營運成果及收支決算報告,委託會計 師查核簽證,提交董事會審議,並經監事通過後,報請國防部備查,及送 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國防部或其他相關機關 為必要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