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大學組織規程  ( 103 年 08 月 18 日)
第1條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國防大學(以下簡稱本大學)隸屬國防部,並依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兼 受教育部指導。

第3條
本大學以培養國家各階層研究國家戰略人才及國軍戰術、戰略研究、國防 科技、資源管理、法律與政治作戰等領導人才為宗旨,兼具國防智庫功能 。

第4條
本大學得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建立國防事務決策研究機制與能量,並 辦理下列層次之教育:

一、基礎教育。

二、進修教育。

三、深造教育。

第5條
本大學設下列各處、中心、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組辦事:

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編裝及其他教務事項 。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 、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紀監察、軍事安全、新聞處理及公共關係 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採購招標及其他總務事 項。

四、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及資訊服務之提供等事項。

五、電子計算機中心:掌理資訊行政、教學及研究事項。

六、研究發展室:掌理校務發展規劃、教育研究發展、終身學習、推廣教 育、學術交流與研究、準則編修與軍品性能研發、委託專案申請、外 事交流、外文編譯、軍事刊物出版等相關事項。

七、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大學因教學、研究及推廣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 要單位。

第6條
本大學設戰爭學院、陸軍指揮參謀學院、海軍指揮參謀學院、空軍指揮參 謀學院、理工學院、管理學院、政治作戰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軍事共同 教學中心、體育室、勤務部隊。

前項各學院得分設學系、研究所、總教官室、教育行政室、軍事專業教育 班隊、學員隊、學員生大隊;並為推展業務需要,得設分處、中心或組辦 事。

第7條
本大學置校長一人,上將,綜理校務;副校長一人,中將;教育長、政戰 主任各一人,均為少將,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第8條
本大學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研究所所長、系主任,採任期制,就具備專任 副教授以上資格者遴選,報請國防部核定後,由校長聘兼之。

前項職務之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陸海空軍軍官 士官任職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呈報國防部核定辦理。

第9條
本大學置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 輔導,並得設講座,主持教學、研究工作;另為教學及研究工作需要,得 置助教協助之。

第10條
(刪除)
第11條
本大學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12條
本大學及各學院、學系、學程、研究所為適應事實需要,得依大學法規定 ,設校務會議及各種會議。

第13條
本大學為適應事實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規程所定 員額內調充之。

第14條
本大學於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修正施行後,不得聘僱一般人 員;已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第15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