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各組織及人員在華應享受之特權及豁免辦法  ( 36 年 06 月 10 日)
第1條
聯合國各組織在中國領土內,設立辦公處所時,應享受如左特權及豁免。 (甲) 其辦公處所檔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乙) 其信件及通訊應免檢查,並得以密碼之方式行之。 (丙) 其資產收入及其他財產應免除直接稅,其為供公務之用,而運入及 運出物品或出版物,應免除關稅及進出口限制。

第2條
聯合國職員在中國境內執行公務時,應享受如左特權與豁免: (甲) 因執行公務而生之訴訟,應予豁免。 (乙) 自聯合國所受薪給及津貼,免予課稅。 (丙) 第一次到達中國國境時,所攜帶私人用品及行李,應免除關稅。 (丁) 因公務旅行,應酌予便利。

第3條
來華出席聯合國所召關各項會議之各國代表 (包括一切代表、副代表、顧 問、專門委員及秘書) ,所享特權與豁免,應比照駐華外交官待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