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各組織及人員在華應享受之特權及豁免辦法  ( 36 年 06 月 10 日)
第3條
來華出席聯合國所召關各項會議之各國代表 (包括一切代表、副代表、顧 問、專門委員及秘書) ,所享特權與豁免,應比照駐華外交官待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