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各組織及人員在華應享受之特權及豁免辦法  ( 36 年 06 月 10 日)
第2條
聯合國職員在中國境內執行公務時,應享受如左特權與豁免: (甲) 因執行公務而生之訴訟,應予豁免。 (乙) 自聯合國所受薪給及津貼,免予課稅。 (丙) 第一次到達中國國境時,所攜帶私人用品及行李,應免除關稅。 (丁) 因公務旅行,應酌予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