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  ( 97 年 11 月 10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 定之。

第2條
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如下:

一、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颱風、地震、洪水等天災,經通報權責機關依天 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宣布停止上班者。

二、其他不可預見或不可避免之自然災害或事件,致個別投開票所不能投 票或開票。

第3條
選舉投票日前,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個別投 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應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報中央選 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

第4條
選舉投開票當日,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個別 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應由各該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報經直轄 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縣(市)級以上 選舉,並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

前項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發生在投票進行中時,投票所主任管理員 經報請所屬選舉委員會改定投票場所後,應將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妥善包 封攜帶至改定之投票所繼續投票;如所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 無法改定投票場所時,經報請所屬選舉委員會改定投票日期後,應將選舉 票及選舉人名冊妥善包封攜回選務作業中心。

第一項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發生在投票結束後,開票進行中時,開 票所主任管理員經報請所屬選舉委員會改定開票場所後,應將選舉票及選 舉人名冊妥善包封攜帶至改定之開票所繼續開票;如所發生天災或其他不 可抗力情事,致無法改定開票場所時,經報請所屬選舉委員會改定開票日 期後,應將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妥善包封攜回選務作業中心。

第5條
前二條不能投票或開票之投開票所,已達或可預見其將達各該選舉區三分 之一以上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主管選舉委員會應逕行改定該選舉 區投開票日期。

第6條
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經改定投票、開票日期或場所時,主辦選 舉委員會應透過大眾傳播媒體、村(里)幹事或其他適當管道,周知當地 選舉人。

前項改定之投開票日期,應由主管選舉委員會於投開票日三日前公告。

第7條
投票日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與 通報權責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保持聯繫,以決定投票日應變措施。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