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  ( 97 年 11 月 10 日)
第4條
選舉投開票當日,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個別 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應由各該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報經直轄 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縣(市)級以上 選舉,並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

前項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發生在投票進行中時,投票所主任管理員 經報請所屬選舉委員會改定投票場所後,應將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妥善包 封攜帶至改定之投票所繼續投票;如所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 無法改定投票場所時,經報請所屬選舉委員會改定投票日期後,應將選舉 票及選舉人名冊妥善包封攜回選務作業中心。

第一項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發生在投票結束後,開票進行中時,開 票所主任管理員經報請所屬選舉委員會改定開票場所後,應將選舉票及選 舉人名冊妥善包封攜帶至改定之開票所繼續開票;如所發生天災或其他不 可抗力情事,致無法改定開票場所時,經報請所屬選舉委員會改定開票日 期後,應將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妥善包封攜回選務作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