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處務規程  ( 107 年 04 月 27 日)
第1條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 訂定本規程。

第2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3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海洋生物保育組,分三科辦事。

三、海洋環境管理組,分三科辦事。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主計室。

第5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署施政策略、施政計畫、中長程個案計畫之彙辦、管制及評估。

二、海岸與海域管理工作之協調及配合。

三、綜合性海洋保育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及解釋之研擬。

四、海洋環境與保育教育宣導之策劃、協調、推動及執行。

五、海洋保育資訊調查之策劃、協調、統計及應用。

六、國際合作與技術交流之策劃、協調、推動及執行。

七、訴願與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及處理。

八、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6條
海洋生物保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與復育政策之整合、規劃、協調、推動及執行。

二、海洋生物外來種防治政策之整合、規劃、協調及執行。

三、海洋非漁業資源保育及管理政策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四、海洋生物多樣性種源庫與基因庫設置之研擬、協調及推動。

五、海洋生物多樣性巡護、監控、管制與偵查工作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其他有關海洋生物保育事項。

第7條
海洋環境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洋生物棲地保護政策之整合、規劃、協調及執行。

二、海洋污染防治政策之整合、規劃、協調及執行。

三、海洋保護區域劃設政策之整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四、海洋水質改善策略之擬訂、整合、協調及執行。

五、海洋環境管理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及解釋之研擬。

六、重大海洋污染事件之應變、協調及督導。

七、海洋環境監測與預警作業之研擬、規劃、協調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海洋環境管理事項。

第8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分析、研擬及執行。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9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第10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11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2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3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