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金卡與就業 PASS 卡及創業家簽證規費收費標準  ( 107 年 02 月 08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四項及規 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就業金卡規費收費如下:

一、持美國護照者:

(一)未入國申請:一年效期,每件新臺幣六千四百六十元;二年效期, 每件新臺幣七千四百六十元;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八千四百六十 元。

(二)已入國申請: 1.以免簽證、持停留期限未滿六十日簽證或持停留期限六十日以上 ,經簽證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簽證入國:一年效期 ,每件新臺幣七千二百六十元;二年效期,每件新臺幣八千二百 六十元;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九千二百六十元。 2.持停留期限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 限制簽證入國:一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三千七百元;二年效期, 每件新臺幣四千七百元;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五千七百元。

二、持美國以外國家護照者:

(一)未入國申請:一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三千七百元;二年效期,每件 新臺幣四千七百元;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五千七百元。

(二)已入國申請: 1.以免簽證、持停留期限未滿六十日簽證或持停留期限六十日以上 ,經簽證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簽證入國:一年效期 ,每件新臺幣四千五百元;二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五千五百元; 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六千五百元。 2.持停留期限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 限制簽證入國:一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三千七百元;二年效期, 每件新臺幣四千七百元;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五千七百元。

三、香港或澳門居民:一年至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三千一百元。

第3條
外籍專業人士申請就業 PASS 卡及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創業家簽 證,其居留簽證、聘僱工作許可、外僑居留證、重入國許可及臺灣地區居 留入出境證之規費收費數額,依各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規定辦 理。

外交部及勞動部得委託內政部移民署辦理前項居留簽證及聘僱工作許可之 規費徵收業務。

第4條
就業 PASS 卡規費,合計收費如下:

一、持美國護照者:

(一)未入國申請:一年效期,每件新臺幣六千四百六十元;二年效期, 每件新臺幣七千四百六十元;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八千四百六十 元。

(二)已入國申請: 1.以免簽證、持停留期限未滿六十日簽證或持停留期限六十日以上 ,經簽證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簽證入國:一年效期 ,每件新臺幣七千二百六十元;二年效期,每件新臺幣八千二百 六十元;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九千二百六十元。 2.持停留期限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 限制簽證入國:一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三千七百元;二年效期, 每件新臺幣四千七百元;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五千七百元。

二、持美國以外國家護照者:

(一)未入國申請:一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三千七百元;二年效期,每件 新臺幣四千七百元;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五千七百元。

(二)已入國申請: 1.以免簽證、持停留期限未滿六十日簽證或持停留期限六十日以上 ,經簽證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簽證入國:一年效期 ,每件新臺幣四千五百元;二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五千五百元; 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六千五百元。 2.持停留期限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 限制簽證入國:一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三千七百元;二年效期, 每件新臺幣四千七百元;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五千七百元。

前項就業 PASS 卡效期未滿一年者,依一年效期收費。

第一項就業 PASS 卡之延期,每一年效期合計收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延 期未滿一年者,依一年效期收費。

第5條
創業家簽證規費,合計收費如下:

一、持美國護照者:

(一)未入國申請:每件新臺幣五千九百六十元。

(二)已入國申請:每件新臺幣六千七百六十元。

二、持美國以外國家護照者:

(一)未入國申請:每件新臺幣三千二百元。

(二)已入國申請: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三、香港或澳門居民:每件新臺幣二千六百元。

前項創業家簽證效期未滿一年者,依一年效期收費。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創業家簽證之延期,每一年效期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每次展延不得逾二年;延期未滿一年者,依一年效期收費。第一項第三 款創業家簽證之延期,收費新臺幣三百元。

第6條
就業金卡、就業 PASS 卡及創業家簽證因污損、滅失、遺失或資料變更申 請補發,除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者,每件收費新臺幣二千六百元外,為新 臺幣五百元。

第7條
申請案經受理者,繳費義務人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外,不予退費。

第8條
本標準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