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創業家簽證規費,合計收費如下:
一、持美國護照者:
(一)未入國申請:每件新臺幣五千九百六十元。
(二)已入國申請:每件新臺幣六千七百六十元。
二、持美國以外國家護照者:
(一)未入國申請:每件新臺幣三千二百元。
(二)已入國申請: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三、香港或澳門居民:每件新臺幣二千六百元。
前項創業家簽證效期未滿一年者,依一年效期收費。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創業家簽證之延期,每一年效期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每次展延不得逾二年;延期未滿一年者,依一年效期收費。第一項第三
款創業家簽證之延期,收費新臺幣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