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妨害善良風俗 (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80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 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第81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 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五日:

一、媒合性交易。但媒合符合前條第一款但書規定之性交易者,不適用之 。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第82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或其他妨害善 良風俗之技藝者。

前項第二款唱演或播放之處所,為戲院、書場、夜總會、舞廳或同類場所 ,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第83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 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第84條
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九 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