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妨害善良風俗 (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80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 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