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妨害善良風俗 (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81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 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五日:

一、媒合性交易。但媒合符合前條第一款但書規定之性交易者,不適用之 。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