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昇降機 ( 106 年 10 月 18 日)
第110條
供昇降機廂上下運轉之昇降機道,應依下列規定:

一、昇降機道內除機廂及其附屬之器械裝置外,不得裝置或設置任何物件 ,並應留設適當空間,以保持機廂運轉之安全。

二、同一昇降機道內所裝機廂數,不得超過四部。 三、除出入門及通風孔外,昇降機道四周應為防火構造之密閉牆壁,且有 足夠強度以支承機廂及平衡錘之導軌。

四、昇降機道內應有適當通風,且不得與昇降機無關之管道兼用。 五、昇降機出入口處之樓地板面,應與機廂地板面保持平整,其與機廂地 板面邊緣之間隙,不得大於四公分。

第111條
機廂頂部安全距離及機坑深度不得小於下表規定:

┌────────────────┬──────┬──────┐ │昇降機之設計速度 │頂部安全距離│機坑深度 │ │(公尺/分鐘) │(公尺) │(公尺) │ ├────────────────┼──────┼──────┤ │四十五以下 │一點二 │一點二 │ ├────────────────┼──────┼──────┤ │超過四十五至六十以下 │一點四 │一點五 │ ├────────────────┼──────┼──────┤ │超過六十至九十以下 │一點六 │一點八 │ ├────────────────┼──────┼──────┤ │超過九十至一百二十以下 │一點八 │二點一 │ ├────────────────┼──────┼──────┤ │超過一百二十至一百五十以下 │二點零 │二點四 │ ├────────────────┼──────┼──────┤ │超過一百五十至一百八十以下 │二點三 │二點七 │ ├────────────────┼──────┼──────┤ │超過一百八十至二百一十以下 │二點七 │三點二 │ ├────────────────┼──────┼──────┤ │超過二百一十至二百四十以下 │三點三 │三點八 │ ├────────────────┼──────┼──────┤ │超過二百四十 │四點零 │四點零 │ └────────────────┴──────┴──────┘
第112條
機坑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一、機坑在地面以下者應為防水構造,並留有適當之空間,以保持操作之 安全。機坑之直下方另有其他之使用者,機坑底部應有足夠之安全強 度,以抵抗來自機廂之任何衝擊力。

二、應裝設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二八六六規定之照明設備。 三、機坑深度在一點四公尺以上時,應裝設有固定之爬梯,使維護人員能 進入機坑底。

四、相鄰昇降機機坑之間應隔開。

第1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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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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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條
昇降機房應依下列規定: 一、機房面積須大於昇降機道水平面積之二倍。但無礙機械配設及管理, 並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機房內淨高度不得小於下表現定: ┌───────────────┬────────────┐ │昇降機設計速度(公尺/分鐘) │機房內淨高度(公尺) │ ├───────────────┼────────────┤ │六十以下 │二點零 │ ├───────────────┼────────────┤ │超過六十至一百五十以下 │二點二 │ ├───────────────┼────────────┤ │超過一百五十至二百一十以下 │二點五 │ ├───────────────┼────────────┤ │超過二百一十 │二點八 │ └───────────────┴────────────┘

三、須有有效通風口或通風設備,其通風量應參照昇降機製造廠商所規定 之需要。

四、其有設置樓梯之必要者,樓梯寬度不得小於七十公分,與水平面之傾 斜角度不得大於六十度,並應設置扶手。

五、機房門不得小於七十公分寬,一百八十公分高,並應為附鎖之鋼製門 。

第1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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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條
昇降機於同一樓層不得設置超過二處之出入口,且出入口不得同時開啟。

第118條
支承昇降機之樑或版,應能承載該昇降機之總載量。 前項所指之總載量,應為裝置於樑或版上各項機件重量與機廂及其設計載 重在靜止時所產生最大重量和之二倍。

第1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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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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