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昇降機 ( 106 年 10 月 18 日)
第115條
昇降機房應依下列規定: 一、機房面積須大於昇降機道水平面積之二倍。但無礙機械配設及管理, 並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機房內淨高度不得小於下表現定: ┌───────────────┬────────────┐ │昇降機設計速度(公尺/分鐘) │機房內淨高度(公尺) │ ├───────────────┼────────────┤ │六十以下 │二點零 │ ├───────────────┼────────────┤ │超過六十至一百五十以下 │二點二 │ ├───────────────┼────────────┤ │超過一百五十至二百一十以下 │二點五 │ ├───────────────┼────────────┤ │超過二百一十 │二點八 │ └───────────────┴────────────┘

三、須有有效通風口或通風設備,其通風量應參照昇降機製造廠商所規定 之需要。

四、其有設置樓梯之必要者,樓梯寬度不得小於七十公分,與水平面之傾 斜角度不得大於六十度,並應設置扶手。

五、機房門不得小於七十公分寬,一百八十公分高,並應為附鎖之鋼製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