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昇降機 ( 106 年 10 月 18 日)
第110條
供昇降機廂上下運轉之昇降機道,應依下列規定:

一、昇降機道內除機廂及其附屬之器械裝置外,不得裝置或設置任何物件 ,並應留設適當空間,以保持機廂運轉之安全。

二、同一昇降機道內所裝機廂數,不得超過四部。 三、除出入門及通風孔外,昇降機道四周應為防火構造之密閉牆壁,且有 足夠強度以支承機廂及平衡錘之導軌。

四、昇降機道內應有適當通風,且不得與昇降機無關之管道兼用。 五、昇降機出入口處之樓地板面,應與機廂地板面保持平整,其與機廂地 板面邊緣之間隙,不得大於四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