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施工架、工作台、走道 ( 107 年 03 月 27 日)
第155條
建築工程之施工架應依左列規定:

一、施工架、工作台、走道、梯子等,其所用材料品質應良好,不得有裂 紋,腐蝕及其他可能影響其強度之缺點。

二、施工架等之容許載重量,應按所用材料分別核算,懸吊工作架 (台) 所使用鋼索、鋼線之安全係數不得小於十,其他吊鎖等附件不得小於 五。

三、施工架等不得以油漆或作其他處理,致將其缺點隱蔽。

四、不得使用鑄鐵所製鐵件及曾和酸類或其他腐蝕性物質接觸之繩索。

五、施工架之立柱應使用墊板、鐵件或採用埋設等方法予以固定,以防止 滑動或下陷。

六、施工架應以斜撐加強固定,其與建築物間應各在牆面垂直方向及水平 方向適當距離內妥實連結固定。

七、施工架使用鋼管時,其接合處應以零件緊結固定;接近架空電線時, 應將鋼管或電線覆以絕緣體等,並防止與架空電線接觸。

第156條
工作台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凡離地面或樓地板面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台應舖以密接之板料: (一) 固定式板料之寬度不得小於四十公分,板縫不得大於三公分,其支 撐點至少應有二處以上。 (二) 活動板之寬度不得小於二十公分,厚度不得小於三‧六公分,長度 不得小於三‧五公尺,其支撐點至少有三處以上,板端突出支撐點 之長度不得少於十公分,但不得大於板長十八分之一。 (三) 二重板重疊之長度不得小於二十公分。

二、工作台至少應低於施工架立柱頂一公尺以上。

三、工作台上四周應設置扶手護欄,護欄下之垂直空間不得超過九十公分 ,扶手如非斜放,其斷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分。

第157條
走道及階梯之架設應依左列規定:

一、坡度應為三十度以下,其為十五度以上者應加釘間距小於三十公分之 止滑板條,並應裝設適當高度之扶手。

二、高度在八公尺以上之階梯,應每七公尺以下設置平台一處。

三、走道木板之寬度不得小於三十公分,其兼為運送物料者,不得小於六 十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