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施工架、工作台、走道 ( 107 年 03 月 27 日)
第157條
走道及階梯之架設應依左列規定:

一、坡度應為三十度以下,其為十五度以上者應加釘間距小於三十公分之 止滑板條,並應裝設適當高度之扶手。

二、高度在八公尺以上之階梯,應每七公尺以下設置平台一處。

三、走道木板之寬度不得小於三十公分,其兼為運送物料者,不得小於六 十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