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6條
工作台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凡離地面或樓地板面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台應舖以密接之板料:
(一) 固定式板料之寬度不得小於四十公分,板縫不得大於三公分,其支
撐點至少應有二處以上。
(二) 活動板之寬度不得小於二十公分,厚度不得小於三‧六公分,長度
不得小於三‧五公尺,其支撐點至少有三處以上,板端突出支撐點
之長度不得少於十公分,但不得大於板長十八分之一。
(三) 二重板重疊之長度不得小於二十公分。
二、工作台至少應低於施工架立柱頂一公尺以上。
三、工作台上四周應設置扶手護欄,護欄下之垂直空間不得超過九十公分
,扶手如非斜放,其斷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