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表之建築物應為防火構造。但工廠建築,除依下表 C 類規定外,作業
廠房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五十平方公尺者,其主要構造,均應以不燃材
料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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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築物使用類組 │ 應為防火構造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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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組 別 │樓 層│總樓地板面積│樓層及樓地板面積│
│別│ │ │ │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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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共集│全 部│全 部│ - │ - │
│類│會類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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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商業類│全部 │三層以上│三○○○平方│二層部分之面積在│
│類│ │ │之樓層 │公尺以上 │五○○平方公尺以│
│ │ │ │ │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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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工業、│全部 │三層以上│一五○○平方│變電所、飛機庫、│
│類│倉儲類│ │之樓層 │公尺以上(工│汽車修理場、發電│
│ │ │ │ │廠除外) │場、廢料堆置或處│
│ │ │ │ │ │理場、廢棄物處理│
│ │ │ │ │ │場及其他經地方主│
│ │ │ │ │ │管建築機關認定之│
│ │ │ │ │ │建築物,其總樓地│
│ │ │ │ │ │板面積在一五○平│
│ │ │ │ │ │方公尺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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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休閒、│全部 │三層以上│二○○○平方│ - │
│類│文教類│ │之樓層 │公尺以上 │ │
├─┼───┼───┤ │ │ │
│E│宗教、│全部 │ │ │ │
│類│殯葬類│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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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衛生、│全部 │三層以上│ - │二層面積在三○○│
│類│福生、│ │之樓層 │ │平方公尺以上。醫│
│ │更生類│ │ │ │院限於有病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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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辦公、│全部 │三層以上│二○○○平方│ - │
│類│服務類│ │之樓層 │公尺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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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住宿類│全部 │三層以上│ - │二層面積在三○○│
│類│ │ │之樓層 │ │平方公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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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危險物│全部 │依危險品種及儲藏量,另行由內政部以命令規│
│類│品類 │ │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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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表內三層以上之樓層,係表示三層以上之任一樓層供表列用途時,
該棟建築物即應為防火構造,表示如在第二層供同類用途使用,則
可不受防火構造之限制。但該使用之樓地板面積,超過表列規定時
,即不論層數如何,均應為防火構造。
防火構造之建築物,其主要構造之柱、樑、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應具
有左表規定之防火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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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層數│自頂層起算不超│自頂層起算超過│自頂層起算第十│
│ │ │第四層至第十四│五層以上之各樓│
│主要構造部分│過四層之各樓層│層之各樓層 │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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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重牆壁 │一小時 │一小時 │二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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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樑 │一小時 │二小時 │三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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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柱 │一小時 │二小時 │三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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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地板 │一小時 │二小時 │二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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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頂 │ 半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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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屋頂突出物未達計算層樓面積者,其防火時效應與頂層同。 │
│ (二) 本表所指之層數包括地下層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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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三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樑、柱,應依左列規定:
一、樑:
(一) 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二) 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八公分以上 (使用輕骨材時
為七公分) 或覆以磚、石或空心磚,其厚度在九公分以上者 (使用
輕骨材時為八公分) 。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二、柱:短邊寬度在四十公分以上並符合左列規定者:
(一) 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二) 鋼骨混凝土造之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在六公分以上者。
(三) 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九公分以上 (使用輕骨材
時為八公分) 或覆以磚、石或空心磚,其厚度在九公分以上者 (使
用輕骨材時為八公分) 。
(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具有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樑、柱、樓地板,應依左列規定:
一、牆壁:
(一) 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厚度在十公分以上,且鋼骨混凝
土造之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在三公分以上者。
(二) 鋼骨造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單面厚度在四公分以上,或
雙面覆以磚、石或空心磚,其單面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但用以保
護鋼骨構造之鐵絲網水泥砂漿保護層應將非不燃材料部分之厚度扣
除。
(三) 木絲水泥板二面各粉以厚度一公分以上之水泥砂漿,板壁總厚度在
八公分以上者。
(四) 以高溫高壓蒸氣保養製造之輕質泡沫混凝土板,其厚度在七‧五公
分以上者。
(五) 中空鋼筋混凝土版,中間填以泡沫混凝土等其總厚度在十二公分以
上,且單邊之版厚在五公分以上者。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
二、柱:短邊寬二十五公分以上,並符合左列規定者:
(一) 鋼筋混凝土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二) 鋼骨混凝土造之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
(三) 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三、樑:
(一) 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二) 鋼骨混凝土造之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
(三) 鋼骨造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六公分以上 (使用輕骨材時為
五公分) 以上,或覆以磚、石或空心磚,其厚度在七公分以上者 (
水泥空心磚使用輕質骨材得時為六公分) 。
(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四、樓地板:
(一) 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厚度在十公分以上者。
(二) 鋼骨造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或混凝土,其單面厚度在五公分
以上者。但用以保護鋼鐵之鐵絲網水泥砂漿保護層應將非不燃材料
部分扣除。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樑、柱、樓地板,應依左列規定:
一、牆壁:
(一) 鋼筋混凝土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混凝土造厚度在七公分以
上者。
(二) 鋼骨造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單面厚度在三公分以上或雙
面覆以磚、石或水泥空心磚,其單面厚度在四公分以上者。但用以
保護鋼骨之鐵絲網水泥砂漿保護層應將非不燃材料部分扣除。
(三) 磚、石造、無筋混凝土造或水泥空心磚造,其厚度在七公分以上者
。
(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二、柱:
(一) 鋼筋混凝土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混凝土造。
(二) 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四公分以上 (使用輕骨材時
得為三公分) 或覆以磚、石或水泥空心磚,其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
。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三、樑:
(一) 鋼筋混凝土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混凝土造。
(二) 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四公分以上 (使用輕骨材時
為三公分以上) ,或覆以磚、石或水泥空心磚,其厚度在五公分以
上者 (水泥空心磚使用輕骨材時得為四公分) 。
(三) 鋼骨造屋架、但自地板面至樑下端應在四公尺以上,而構架下面無
天花板或有不燃材料造或耐燃材料造之天花板者。
(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四、樓地板:
(一) 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厚度在七公分以上。
(二) 鋼骨造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或混凝土,其單面厚度在四公分
以上者。但用以保護鋼骨之鐵絲網水泥砂漿保護層應將非不燃材料
部分扣除。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非承重外牆、屋頂及樓梯,應依左列規定:
一、非承重外牆: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者
。
二、屋頂:
(一) 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二) 鐵絲網混凝土造、鐵絲網水泥砂漿造、用鋼鐵加強之玻璃磚造或鑲
嵌鐵絲網玻璃造。
(三) 鋼筋混凝土 (預鑄) 版,其厚度在四公分以上者。
(四) 以高溫高壓蒸汽保養所製造之輕質泡沫混凝土板。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三、樓梯:
(一) 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二) 鋼造。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防火設備種類如左:
一、防火門窗。
二、裝設於防火區劃或外牆開口處之撒水幕,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
有防火區劃或外牆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防火門窗係指防火門及防火窗,其組件包括門窗扇、門窗樘、開關五金、
嵌裝玻璃、通風百葉等配件或構材;其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防火門窗周邊十五公分範圍內之牆壁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二、防火門之門扇寬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應在一百八十公分以上
。
三、常時關閉式之防火門應依左列規定:
(一) 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
(二) 單一門扇面積不得超過三平方公尺。
(三) 不得裝設門止。
(四) 門扇或門樘上應標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等文字。
四、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應依左列規定:
(一) 可隨時關閉,並應裝設利用煙感應器連動或其他方法控制之自動關
閉裝置,使能於火災發生時自動關閉。
(二) 關閉後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
(三) 採用防火捲門者,應附設門扇寬度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在一百
八十公分以上之防火門。
五、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
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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