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防火構造 ( 107 年 03 月 27 日)
第69條
下表之建築物應為防火構造。但工廠建築,除依下表 C 類規定外,作業 廠房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五十平方公尺者,其主要構造,均應以不燃材 料建造。

┌─────────┬────────────────────┐ │ 建築物使用類組 │ 應為防火構造者 │ ├─┬───────┼────┬──────┬────────┤ │類│ 組 別 │樓 層│總樓地板面積│樓層及樓地板面積│ │別│ │ │ │之和 │ ├─┼───┬───┼────┼──────┼────────┤ │A│公共集│全 部│全 部│ - │ - │ │類│會類 │ │ │ │ │ ├─┼───┼───┼────┼──────┼────────┤ │B│商業類│全部 │三層以上│三○○○平方│二層部分之面積在│ │類│ │ │之樓層 │公尺以上 │五○○平方公尺以│ │ │ │ │ │ │上。 │ ├─┼───┼───┼────┼──────┼────────┤ │C│工業、│全部 │三層以上│一五○○平方│變電所、飛機庫、│ │類│倉儲類│ │之樓層 │公尺以上(工│汽車修理場、發電│ │ │ │ │ │廠除外) │場、廢料堆置或處│ │ │ │ │ │ │理場、廢棄物處理│ │ │ │ │ │ │場及其他經地方主│ │ │ │ │ │ │管建築機關認定之│ │ │ │ │ │ │建築物,其總樓地│ │ │ │ │ │ │板面積在一五○平│ │ │ │ │ │ │方公尺以上者。 │ ├─┼───┼───┼────┼──────┼────────┤ │D│休閒、│全部 │三層以上│二○○○平方│   - │ │類│文教類│ │之樓層 │公尺以上 │ │ ├─┼───┼───┤ │ │ │ │E│宗教、│全部 │ │ │ │ │類│殯葬類│ │ │ │ │ ├─┼───┼───┼────┼──────┼────────┤ │F│衛生、│全部 │三層以上│  - │二層面積在三○○│ │類│福生、│ │之樓層 │ │平方公尺以上。醫│ │ │更生類│ │ │ │院限於有病房者。│ ├─┼───┼───┼────┼──────┼────────┤ │G│辦公、│全部 │三層以上│二○○○平方│   - │ │類│服務類│ │之樓層 │公尺以上 │ │ ├─┼───┼───┼────┼──────┼────────┤ │H│住宿類│全部 │三層以上│  - │二層面積在三○○│ │類│ │ │之樓層 │ │平方公尺以上。 │ ├─┼───┼───┼────┴──────┴────────┤ │I│危險物│全部 │依危險品種及儲藏量,另行由內政部以命令規│ │類│品類 │ │定之。 │ └─┴───┴───┴────────────────────┘ 說明:表內三層以上之樓層,係表示三層以上之任一樓層供表列用途時,    該棟建築物即應為防火構造,表示如在第二層供同類用途使用,則    可不受防火構造之限制。但該使用之樓地板面積,超過表列規定時    ,即不論層數如何,均應為防火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