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防火構造 ( 107 年 03 月 27 日)
第76條
防火門窗係指防火門及防火窗,其組件包括門窗扇、門窗樘、開關五金、 嵌裝玻璃、通風百葉等配件或構材;其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防火門窗周邊十五公分範圍內之牆壁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二、防火門之門扇寬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應在一百八十公分以上 。

三、常時關閉式之防火門應依左列規定: (一) 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 (二) 單一門扇面積不得超過三平方公尺。 (三) 不得裝設門止。 (四) 門扇或門樘上應標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等文字。

四、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應依左列規定: (一) 可隨時關閉,並應裝設利用煙感應器連動或其他方法控制之自動關 閉裝置,使能於火災發生時自動關閉。 (二) 關閉後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 (三) 採用防火捲門者,應附設門扇寬度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在一百 八十公分以上之防火門。

五、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 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