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條
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樑、柱、樓地板,應依左列規定:
一、牆壁:
(一) 鋼筋混凝土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混凝土造厚度在七公分以
上者。
(二) 鋼骨造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單面厚度在三公分以上或雙
面覆以磚、石或水泥空心磚,其單面厚度在四公分以上者。但用以
保護鋼骨之鐵絲網水泥砂漿保護層應將非不燃材料部分扣除。
(三) 磚、石造、無筋混凝土造或水泥空心磚造,其厚度在七公分以上者
。
(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二、柱:
(一) 鋼筋混凝土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混凝土造。
(二) 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四公分以上 (使用輕骨材時
得為三公分) 或覆以磚、石或水泥空心磚,其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
。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三、樑:
(一) 鋼筋混凝土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混凝土造。
(二) 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四公分以上 (使用輕骨材時
為三公分以上) ,或覆以磚、石或水泥空心磚,其厚度在五公分以
上者 (水泥空心磚使用輕骨材時得為四公分) 。
(三) 鋼骨造屋架、但自地板面至樑下端應在四公尺以上,而構架下面無
天花板或有不燃材料造或耐燃材料造之天花板者。
(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四、樓地板:
(一) 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厚度在七公分以上。
(二) 鋼骨造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或混凝土,其單面厚度在四公分
以上者。但用以保護鋼骨之鐵絲網水泥砂漿保護層應將非不燃材料
部分扣除。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