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雨水抽水站設施 ( 98 年 11 月 27 日)
第16條
雨水抽水站設施規定如下:

一、應設於地形上較低及接近排放口位置,並應避免浸水。

二、雨水下水道抽水量之估計採用計畫逕流量。

三、吸水位應以流進管渠之最高及最低水位決定;出水位應以計畫外水位 設計。

四、選擇抽水機組及其動力設備應設置備用機組。

五、抽水機室、配電室及主控室之消防設備應符合消防法規規定。

第17條
攔污柵應設置於抽水站之前,其設置規定如下:

一、應設有柵除物之處理裝置。

二、應有保養檢查用通道,作業上危險處應設置扶手或欄杆,設於室內者 應有通風設備。

三、設於沉砂池之前者,其柵之有效間隔為五十公厘至一百五十公厘,設 於後者為二十五公厘至五十公厘。

四、以機械清理者,傾斜角與水平成七十度至九十度;以人工清理者,傾 斜角與水平成四十五度至六十度。

五、水流通過攔污柵之流速在計畫流量時為每秒零點九公尺以下。

六、柵條寬為六公分至九公分,應具有承受前後水位差一公尺以上之水壓 強度,以粗、細二道柵除,並設置適當之繞流設施。

第18條
沉砂池應設置於抽水站之前,其設置規定如下:

一、應設有沉砂洗淨裝置。

二、應有保養檢查用通道,作業上危險處應設置扶手或欄杆,設於室內者 應有通風設備。

三、池為矩形或圓形之水密性構造物,池數為二個以上,矩形池之池底坡 度為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一。

四、池之有效深度應配合進流管渠之有效水深而定,池底應加百分之十至 百分之三十有效水深且至少三十公分以上之沉砂槽,其進流口之配置 應防止短流。

五、池之表面積負荷率為每日每平方公尺三千六百立方公尺為原則,池內 之平均流速為每秒零點三公尺,停留時間為三十秒至六十秒。

六、出入口應設閘門及擋水板,閘門應為電動式、油壓式或手動式。電動 式開關應備有緊急手動操作設備。

七、應設置機械式除砂設備。

第19條
抽水井設置規定如下:

一、應為鋼筋混凝土等水密性抗浮力之構造物。

二、抽水井及其進流口之配置,應防止引起亂流或渦流現象。

三、抽水井與導水管渠應為直角,管渠內平均流速以每秒一公尺為準,並 設置適當之繞流設施。

第20條
抽水設備設置規定如下:

一、抽水機應採同一性能同一容量,其設置臺數依計畫抽水量之時變遷及 抽水機性能而定。但計畫抽水量之變化甚大者,得採用不同容量之抽 水機。

二、抽水機吸水管管徑依抽水量及吸水管內流速決定之,其計算式如下:

Q 1/2 D=146 (─) V 式中:D為抽水機吸水管管徑 (公厘) ;Q為抽水量 (立方公尺/分 ) ;V為吸水管內流速 (公尺/秒) 。

三、吸水管內流速為每秒二公尺至三公尺,出水管之管徑依吸水管管徑、 總揚程及比速決定。

四、抽水機總揚程依淨揚程、吸水管與出水管及閥類之水頭損失及出水管 末端之速度水頭決定。

五、抽水機淨揚程依抽水機之入口水位、放流水位之變動範圍決定。

六、抽水機之型式依計畫條件選擇最適合標準特性之比速及轉速,並視抽 水揚程、裝設位置及抽水量決定之。有浸水之虞或吸入揚程大時,應 採用豎軸式或沉水式抽水機。

七、抽水機之原動機出力應為抽水機之軸馬力加適當之餘裕;使用電動機 時應加抽水機軸馬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餘裕;使用內燃機時應 加抽水機軸馬力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之餘裕。另設減速機者,原 動機之出力應有零點九二至零點九七之傳達效率。

八、抽水機之吸入淨揚程應使抽水機不發生孔蝕現象,並依抽水機之型式 縮至最小,渦卷式抽水機之吸入淨揚程應為五公尺以下。

九、抽水機出水管線有發生水錘作用之虞時,應設防止或減輕此項作用之 措施,其位置應接近抽水機出口。

十、抽水機吸水管: (一) 每臺抽水機應分設吸水管一支。 (二) 吸水管應避免水平裝置。無法避免時,應縮短水平管長度,並設 向抽水機呈百分之二以上坡度。 (三) 吸水管接頭及其管件不得漏氣,管內不應有空氣停積,並應儘量 減少彎曲。 (四) 管端為喇叭形,管端至最低水位與抽水井底面之深度、吸水管相 互間之距離及管與抽水井壁面之間應有適當之間隔。 (五) 吸水管甚長時,中間得設固定支架,吸水管口徑不得小於抽水機 口徑。 (六) 壓力狀態之吸水管應設置制水閥。

十一、橫軸式抽水機與原動機之基礎應為一體,為混凝土構造。基礎之強 度應充分支撐抽水機運轉時之最大荷重,基礎之重量應足以抑制抽 水機之震動。以電動機帶動時,獨立基礎之重量通常為機械重量之 三倍以上。

十二、抽水機附屬及輔助設備: (一) 抽水機之吸水管及出水管應裝設真空計及壓力計或複式壓力計。 (二) 抽水井及出水井應裝設水位檢測指示設備。 (三) 設有大型抽水機之抽水站應裝設吊車,並配合抽水機之型式設置 供給水封、冷卻及潤滑用水等設備。 (四) 排水管線上應設置逆止設備,以防止抽水機因停電或其他原因無 法運轉時產生逆流。抽水機房內無法自然排水時,應設置排水抽 水機。

第21條
抽水機之操作控制規定如下:

一、使用自動或遙控設備操作抽水機時,應按抽水機之型式及安裝情形裝 設置下列設備: (一) 水位計。 (二) 檢查出水管壓力之壓力指示設備。 (三) 水封、冷卻及潤滑等用水之水流檢查設備。 (四) 在出水管制水閥設置極限開關及洩壓閥等安全裝置。 (五) 在起動水封、冷卻及潤滑等用水配管必要地點設置電磁閥。

二、應設置偵側不正常運轉、故障時停止運轉、發出警報或故障指示等適 當之保護設備。

三、流量之控制應考慮抽水機操作臺數、轉速及出水管制水閥開關等因素 。

第22條
電動機設置規定如下:

一、應採用感應式電動機。

二、型式依安裝地點之周圍環境而定,並依下表規定: ┌───────────┬─────┐ │安裝地點之情況 │型 式│ ├───────────┼─────┤ │乾燥而塵埃少 │保護型 │ │有水沫之虞 │防沫型 │ │有可燃性粉塵、氣體之虞│防塵防爆型│ │有水沖或濕度高 │防水型 │ │有腐蝕性氣體之虞 │耐蝕型 │ │屋外 │屋外型 │ │水中 │浸水型 │ └───────────┴─────┘

三、起動電流應符合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臺電公司) 屋內裝 置規定。採用非全電壓起動者,應配合電動機之種類及容量依下表選 用最適宜之起動設備: ┌──────────┬─────────┐ │電動機種類 │起動設備 │ ├──────────┼─────────┤ │鼠籠型感應電動機 │1.Y-△減壓起動器│ │ │2.自耦變壓起動器 │ │ │3.限流型起動器 │ │ │4.一次電阻降壓起動│ ├──────────┼─────────┤ │線繞轉子型感應電動機│起動電阻器 │ └──────────┴─────────┘

四、應設置適當之過電流保護設備,且開關與起動器設備相互間應設防止 誤操作之連鎖裝置。

五、應具有E級以上之絕緣等級。

第23條
內燃機設置規定如下:

一、雨水抽水機之動力或備用發電之原動機,應為柴油內燃機。

二、柴油內燃機應設置之輔助設備: (一) 可貯存四十八小時連續運轉所需油類之燃料箱。 (二) 起動設備: 1 空氣起動者:壓縮空氣筒及空氣壓縮機。 2 電力起動者:蓄電池及充電設備。 (三) 冷卻水設備。 (四) 潤滑油設備。 (五) 消音設備。 (六) 使用大型內燃機者應裝設電動吊車。

第24條
電力設備設置規定如下:

一、電力設備應依臺電公司有關規定裝設,並充分考慮操作、維護、管理 及防止事故之發生,其受電電壓應依臺電公司營業相關規定並視該地 區之供電方式與臺電公司洽定。

二、受電設備其容量不得低於最大負載容量之一點二五倍。

三、變電設備其容量至少應預留百分之二十餘裕。

四、緊急發電設備: (一) 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 (二) 因停電而影響安全及製程之重要設備,應設置自用緊急發電設備及 其他備用電力。 (三) 應採用柴油引擎同步發電機為原則。

第25條
抽水機室、配電室及主控室設置規定如下:

一、抽水機室及配電室構造: (一) 應使用鋼筋混凝土等不燃性構造物;特殊情況使用易燃性材料時, 電力設備之上方天花板及側面,應以不燃物覆蓋。 (二) 應有良好通風、採光,防止噪音、振動及充分照明設備,並避免浸 水。 (三) 應選設在無氯氣或其他腐蝕性、可燃性氣體發生或滯留之地點。 (四) 抽水機室應預留適當空間便於機械拆裝時放置之用。 (五) 配電室之設置並應參照臺電公司有關配電室設置規定。

二、主控室之構造應通風良好,充分照明設備及能防止噪音、振動,並設 在易於監視管理抽水機及配電設備之地點。

三、抽水機、內燃機及電力設備,應視需要加裝適當之隔音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