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雨水抽水站設施 ( 98 年 11 月 27 日)
第24條
電力設備設置規定如下:

一、電力設備應依臺電公司有關規定裝設,並充分考慮操作、維護、管理 及防止事故之發生,其受電電壓應依臺電公司營業相關規定並視該地 區之供電方式與臺電公司洽定。

二、受電設備其容量不得低於最大負載容量之一點二五倍。

三、變電設備其容量至少應預留百分之二十餘裕。

四、緊急發電設備: (一) 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 (二) 因停電而影響安全及製程之重要設備,應設置自用緊急發電設備及 其他備用電力。 (三) 應採用柴油引擎同步發電機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