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雨水抽水站設施 ( 98 年 11 月 27 日)
第17條
攔污柵應設置於抽水站之前,其設置規定如下:

一、應設有柵除物之處理裝置。

二、應有保養檢查用通道,作業上危險處應設置扶手或欄杆,設於室內者 應有通風設備。

三、設於沉砂池之前者,其柵之有效間隔為五十公厘至一百五十公厘,設 於後者為二十五公厘至五十公厘。

四、以機械清理者,傾斜角與水平成七十度至九十度;以人工清理者,傾 斜角與水平成四十五度至六十度。

五、水流通過攔污柵之流速在計畫流量時為每秒零點九公尺以下。

六、柵條寬為六公分至九公分,應具有承受前後水位差一公尺以上之水壓 強度,以粗、細二道柵除,並設置適當之繞流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