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雨水抽水站設施 ( 98 年 11 月 27 日)
第16條
雨水抽水站設施規定如下:

一、應設於地形上較低及接近排放口位置,並應避免浸水。

二、雨水下水道抽水量之估計採用計畫逕流量。

三、吸水位應以流進管渠之最高及最低水位決定;出水位應以計畫外水位 設計。

四、選擇抽水機組及其動力設備應設置備用機組。

五、抽水機室、配電室及主控室之消防設備應符合消防法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