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埋樁與管理 ( 105 年 04 月 12 日)
第26條
都市計畫樁之型式、規格規定如下:

一、都市計畫樁鋼釘規格,如附圖一。

二、樁位於泥土地者其埋樁型式,如附圖二。

三、樁位釘樁深度於水泥地以五點一公分、柏油路面以七點一公分為準, 需以鑽孔方式並將螺紋鋼標膠著固定,其形式如附圖二。

第27條
都市計畫樁之埋設依下列規定:

一、定位:挖坑前應先檢查樁位有無異動,是否正確,否則應重新測定, 次在樁之垂直方向設置經緯儀或十字樁,以交會法對準樁之中心,然 後固定經緯儀方向線或十字樁之交會線,以為標定樁位之依據。

二、石樁挖坑:以樁位為中心開挖四十二公分方形坑,其深度至少為四十 六公分,如樁頂露出地面超過十公分者,應於底層再舖大卵石、級配 及混凝土十六公分後,灌一:三:六混凝土八公分搗實之。

三、石樁埋設:將樁安放於坑內,以經緯儀或十字樁校正樁位後固定之, 次將一:三:六混凝土,沿樁之四周灌至坑深二分之一時校正樁位, 使其準確正直後,以混凝土將坑填平。在現有鬆土路面者,樁頂宜與 路面平;其餘地區以露出地面十公分為原則。道路中心樁及其交點樁 (IP),埋設在現有水泥或柏油道路上時,為避免損壞及妨礙交通, 應依前條第三款規定埋設。

四、鋼標埋設:以樁位為中心鑽挖圓形坑,其深度因路面材質不同由五點 五公分至七點五公分,樁頂露出路面零點四公分,膠著固定之。

五、檢核:埋設完竣後,再檢查樁位中心,其誤差應在五毫米以內。

第28條
都市計畫樁豎立完竣後,應由測定機關負責管理及維護,並定期實地查對 作成紀錄。

特定區計畫之樁位,其由特定區管理機關測定者,由該管理機關管理、維 護之。

第29條
公私機構因建設需要移動、挖除或覆蓋樁位時,應由該施工單位洽樁位管 理維護機關同意,並向樁位測定機關繳納重建樁位工料費用後,始可移動 、挖除或覆蓋。在施工期間由施工單位維持樁位之功能,施工完竣後,由 施工單位函請樁位測定機關重建樁位;樁位測定機關將樁位重建完成驗收 合格後,點交樁位管理維護機關負責管理維護。

前項工料費用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

第30條
都市計畫樁經檢測發現異狀時,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毀損、滅失或移位:由樁位管理維護機關查明原因及要求行為人賠償 ,賠償費用準用前條重建樁位工料費用計算,並洽請測定機關依原樁 位資料恢復樁位。

二、埋設不良:樁位高出或低陷路面,妨礙交通安全,或埋樁不夠穩固, 易遭破壞者,由樁位管理維護機關洽請測定機關重行埋設。

第31條
都市計畫樁有不足或漏釘情形,由測定機關依釘樁有關規定補建,並與其 相關樁位聯測後,辦理樁位公告。原設樁位毀損或滅失,必要時由樁位管 理維護機關會同測定機關核對都市計畫書圖後,依據原樁位資料,並參照 現地建築線及地籍圖資料恢復樁位;原樁位資料與建築線不符合時,應由 有關機關會同檢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