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埋樁與管理 ( 105 年 04 月 12 日)
第29條
公私機構因建設需要移動、挖除或覆蓋樁位時,應由該施工單位洽樁位管 理維護機關同意,並向樁位測定機關繳納重建樁位工料費用後,始可移動 、挖除或覆蓋。在施工期間由施工單位維持樁位之功能,施工完竣後,由 施工單位函請樁位測定機關重建樁位;樁位測定機關將樁位重建完成驗收 合格後,點交樁位管理維護機關負責管理維護。

前項工料費用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