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埋樁與管理 ( 105 年 04 月 12 日)
第31條
都市計畫樁有不足或漏釘情形,由測定機關依釘樁有關規定補建,並與其 相關樁位聯測後,辦理樁位公告。原設樁位毀損或滅失,必要時由樁位管 理維護機關會同測定機關核對都市計畫書圖後,依據原樁位資料,並參照 現地建築線及地籍圖資料恢復樁位;原樁位資料與建築線不符合時,應由 有關機關會同檢測處理。